刑法第90、98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亦配合修正施行,該條已無修正前刑法第90條所定刑後強制工作,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之規定,即無從據以聲請免除刑後強制工作,顯然影響該受處分人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是立法者本應設而未設「限制新法於生效後適用範圍之特別規定」,即所謂過渡條款,以適度排除新法於生效後之適用,或採取其他合法之補救措施,難謂非立法上之疏漏。參酌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理由書所載意旨,基於保障人民基本權,並符合憲法上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之要求,於法律容許漏洞補充之範圍內,為保護該受處分人對舊法之信賴,應認其仍得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免除刑後強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