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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7 (2017:7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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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偽造文書等罪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雖刑事訴訟法並無執行檢察官於刑之執行指揮時,應當場告知不准易科罰金之規定,但此重大剝奪受刑人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如能賦予受刑人對於不准易科罰金之理由有陳述意見的機會,或許受刑人能及時提供一定的答辯或舉出相當證據,得就對其不利之理由進行防禦,或改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或能使檢察官改變准否易刑處分之決定,無待受刑人日後始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對檢察官之指揮聲明異議。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7 (2017:7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765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傷害——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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