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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282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二)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參考德國立法例所增訂之修正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減免沒收條款,明定宣告同法第38條及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亦即賦予法院裁量權,倘宣告沒收或追徵有上開減免沒收事由,得依個案情形,裁量免除或酌減沒收、追徵,以調節沒收之嚴苛性,並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而修正刑法施行後逕適用裁判時法之個案,亦得藉此運用適度調節,避免過於嚴苛,以資衡平。又上開各種法定減免事由,趣旨不同,互不排斥,法院自應視個案情節,綜合運用,妥適裁量,以避免過苛,並符公平正義。……(三)至於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7 (2017:7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074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家暴殺人等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4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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