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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7 (2017:7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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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675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規定:「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所稱「買賣」,兼及「買入」及「賣出」,不以「買入」後復行「賣出」為必要。原判決於理由貳、二、(一)載述:上開法條之立法目的,在嚇阻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規範諸如收藏、觀賞等不以營利為目的之購買行為,以杜絕銷售之管道、防免保育類野生動物被濫捕、濫獵、或濫殺,既僅規定不得「買、賣」,並未明文須以營利為目的之買、賣始成立犯罪。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7 (2017:7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7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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