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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6 (2017:6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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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銀行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97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於判斷事中共同正犯應否對於其參與前之犯罪行為負責時,自應就該犯罪之性質、前行為對於加入之後行為於構成要件之實現上是否具有重要之影響力、前行為與後行為間是否皆存在相互利用及補充之關係、前行為是否存在繼續發生可讓後行為人加以補充利用之因果、後行為人參與時前行為之法益侵害是否已經結束、後行為人是否瞭解前行為人之意思而與前行為人取得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暨後行為人是否係因認識及容認前行為人所實行之行為而利用該既成之事態參與後行為等諸端而定。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6 (2017:6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證券交易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68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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