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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6 (2017:6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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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加重詐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32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為避免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產生影響,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乃規定犯罪所得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允由法院依個案情形斟酌是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或為酌減,以維人權;然倘被沒收人未面臨難以維生之窘境,為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其犯罪所得之沒收自無予以免除或酌減之必要。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6 (2017:6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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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證券交易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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