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8條第1項之利用權勢性交罪,係因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具有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似之監督服從關係,而利用此權勢或機會進行性交,被害人因礙於上揭監督服從關係而隱忍屈從行為人之要求,性自主意思決定仍受一定程度之壓抑,與合意性交有別;且該犯罪之成立,僅需行為人於客觀上利用該權勢或機會,被害人主觀上因此認知而壓抑其性自主意思,即足當之,並不以行為人在行為時告知或強調此種關係之存在,當下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為要件,更與被害人平日之行動、通訊自由有無受到限制、拘束無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