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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6 (2017:6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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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務侵占——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23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侵占之主體倘具公務員身分,且其所侵占者為本於其職務關係而持有之物,不論該物為公有或私有之物,固均符合刑法第336條第1項之公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惟對公務員侵占行為之處罰,貪污治罪條例另有處罰之特別規定。倘公務員所侵占者為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則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罪;而若侵占者為其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則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論處,亦即分別依所侵占之客體為公用、公有或非公用私有之器材、財物而異其處罰。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6 (2017:6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10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貪污——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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