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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4 (2017: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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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妨害投票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84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違法性認識係指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有法所不容許之認識,不以行為人確切認識其行為之處罰規定或可罰性為必要,只須行為人知其行為違反法律規範,即有違法性認識。又刑法第16條前段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係指行為人誤信法所不許之行為係法所允許,且須有正當理由,並為通常人均無法避免之誤信,始足當之。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4 (2017: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21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重傷害——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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