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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被告利益上訴——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按不服法院之裁定,得提起抗告者,以「當事人」與「受裁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03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抗告編(第四編)之第419條雖設有「抗告,除本章(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同法第三編第一章關於上訴規定」之例,而同法第三編即上訴編第一章「通則」內之第346條前段復有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之規定;但關於「抗告權人」,在刑事訴訟法第四編內之第403條既已定明,即不能更準用同法第346條前段,准許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3 (2017: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貪污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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