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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2 (2017: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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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殺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87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以錄影設備拍攝之照片或影像,係依機器之功能,攝錄實物形貌而形成,非屬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不在傳聞證據之範疇,其有無證據能力,與一般物證相同,視取得證據之合法性及有無依法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而定,至於該影像是否堪以採信,即其證明力如何,則屬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2 (2017: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殺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61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聲請發還扣押物——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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