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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12 (2016:1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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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證券交易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34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按背信罪所謂財產或其他利益之損害,需從整體財產法益觀察,一般係指減少現存財產上價值之意,凡妨害財產上增加以及喪失日後可得期待之利益均包括在內。所謂其他利益,固亦指財產利益而言,但財產權益則涵義甚廣,有係財產上現存權利,亦有係權利以外之利益,其可能受害情形更不一致,如使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妨害財產之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等(消極損害),皆不失為財產或利益之損害。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12 (2016:1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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