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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11 (2016:1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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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英美法採徹底的處分主義與鬪爭主義,因認證人並不以係訴訟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為必要,如被告經宣誓為證人,則居於證人之地位,自負有具結(宣誓)及為真實證言之義務,惟我國刑事訴訟法並不認為被告具有為證人之地位,且為保障其主體性及防禦權之行使,設有默秘權之規定,因此當被告放棄默秘權而為任意供述時,自亦無所謂應具結並負真實陳述之義務可言。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11 (2016: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合併審判——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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