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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過失犯罪,首重行為人應負的注意義務。在醫療行為,因具專業性、錯綜性及不可預測性,並為求醫療水準提升及保障病人權益的均衡,一般均以醫療常規,作為醫護人員注意義務的判別標準。原則上,醫學中心的醫療水準高於區域醫院,區域醫院又高於地區醫院,一般診所最後;專科醫師高於非專科醫師,因此,尚不得一律逕以醫學中心之醫療水準,作為判斷的標準。」
「醫師既非萬能,又不可能絕不犯錯,學理上乃就病人死亡的因果關係,細分其為病人本身的原因,和醫事人員中途介入的原因,而以『不純正不作為犯』的理論、概念,憑為判斷因果關係存否的基礎,亦即首先確認病人本身之疾病,已經啟動一個因果的進程,而醫事人員則發動醫療行為,以『攔截』先前的因果進程,卻又可能進入另一個因果進程。從而,因為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成立,必須賴有『保證人義務』的存在,倘無此作為義務,或不具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即無犯罪可言。」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11 (2016: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家暴傷害致人於死——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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