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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0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款規定訊問被告,應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係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上受告知之權利,旨在使被告能充分行使防禦權。然被告如已知所防禦或已提出防禦或被告已就相關罪名進行實質之防禦者,縱未告知精確罪名及內容,對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即屬無礙。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10 (2016:10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80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妨害性自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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