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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9 (2016:9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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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共危險等罪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78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之法院而言,如上訴第二審法院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因第二審法院未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之判決,自以原第一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9 (2016:9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共危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84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貪污治罪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6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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