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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9 (2016:9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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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殺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92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甚明。所謂未發覺,係指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而言,至於無偵查犯罪職權之人(包括公務員與非公務員)是否發覺,在所不問。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9 (2016:9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廢棄物清理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602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殺人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6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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