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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9 (2016:9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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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608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選罷法第104條之罪,係以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其犯罪構成要件。是該罪之成立,除須有意圖使某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之特別要件外,復應具備犯罪故意之一般責任要件,而其責任要件,並不以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即直接故意)為限,縱基於間接故意而為,亦足當之。
起訖頁
1-3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9 (2016:9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73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偽造有價證券——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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