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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46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在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冒用他人姓名應訊,檢察官疏未發覺,而於起訴書記載被冒用者之姓名及年籍資料之情形,起訴之對象仍為實際應訊之被告其人無誤,法院審判時同以被告而非被冒用姓名者為審判之對象,縱於判決確定後始行發現被告有冒用他人姓名之情事,法院非不得依聲請或本於職權裁定更正被告姓名及年籍資料,並重行送達判決書予被告(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本院70年台上字第101號判例意旨參照)。有關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相關規定,對被告聲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案件,被告有冒用他人姓名之情形者,應為相同之處理。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6 (2016:6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1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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