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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6 (2016:6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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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係專以糾正、救濟原確定判決所錯認的「事實」為目的,則此錯認的「事實」,自係專指「構成犯罪」的事實而言,亦即應經證據嚴格證明的事實,包含犯罪構成要件相關的事實,及違法性、有責性的相關事實,卻不涵括與此無關而以自由證明已足的犯罪動機或其他量刑斟酌事項。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6 (2016:6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212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貪污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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