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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6 (2016:6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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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105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持有槍枝主要組成零件等物,經組合後可成為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者,對社會等法益之危害程度,與逕自持有組合完成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者,並無二致,應逕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論處,倘無法組合,或雖經組合仍無法成為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者,始適用同條例第13條第4項持有槍枝主要組成零件論處。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6 (2016:6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偽造文書等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091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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