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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5 (2016:5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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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5 (2016: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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