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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713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之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罪,係指竊取或侵占公務員基於職務上合法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者而言。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43條規定,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遺留在犯罪現場之物,或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任意提出或交付之物,經留存者,準用同法第139條至第142條(即有關扣押物處置方式)之規定。依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留存與扣押,同為保全證據之手段,兩者僅取得占有之方法不同,留存毋庸經過扣押程序,且司法警察(官)即得為之,與扣押有別,但其效果則無差異。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5 (2016: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傷害致重傷——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34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貪污——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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