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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5 (2016:5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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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88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係以自首為前提。而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倘其中一部分犯罪已先被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行為人始就其餘未被發覺部分,自動供認其犯行時,即與自首之要件不符。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5 (2016: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747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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