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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4 (2016: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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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該條例第23條第2項既規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於五年內已再犯者,應依法追訴,殊無再以其初犯係少年犯,所受保護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規定,視為未曾受宣告並塗銷其前科紀錄,而遽以否認其係五年內再犯之事實。是凡依該條例規定執行觀察、勒戒完畢釋放,為不付審理之裁定確定後,五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者,即屬再犯。不因行為人第一次犯施用毒品罪係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五年內於其已滿十八歲時再犯該罪,而有所歧異。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4 (2016: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82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6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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