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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3 (2016: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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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39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祇要該行賄者就客觀上足為公務員違背職務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對價賄賂,單方將其行賄之意思向公務員有所表示,無論係以言語明說,或以動作暗示,或言語、動作兼具而明、暗示,一經到達相對之公務員,罪即成立,為即成犯之一種,不因公務員對於其被行賄一情知悉或意會與否,而有影響。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3 (2016: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47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偽造文書——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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