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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3 (2016: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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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21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此為本院最近之見解。……至共同犯罪所得財物,倘依法律規定應予追繳發還被害人者,因涉及共同侵權行為與被害人所受損害之追償,應負連帶責任(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024號解釋)。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3 (2016: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妨害性自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57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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