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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3 (201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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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犯意聯絡——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396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共同正犯中之一人所引起之加重結果,其他正犯於客觀上能預見時,即應就該加重結果共同負責,而非以各共同正犯間主觀上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有無犯意聯絡為斷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犯意聯絡
、
共同正犯
、
加重結果
、
預見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3 (2016: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辨識能力——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62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法人犯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6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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