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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2 (201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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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濫用職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450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具有偵查職掌之檢察官,於其職務範圍內,倘基於濫權不追訴之主觀意思,消極不對犯罪事實追訴,即屬違背其職務,構成濫權不追訴罪,尚不得以其對案件終結無核定權,所為須由不知情之主任檢察官、檢察長或檢察長授權之襄閱主任檢察官核定,而認為不構成濫權不追訴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濫用職權
、
追訴
、
公務員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2 (2016: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預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15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擄人勒贖——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19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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