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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1 (201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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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裁判上一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674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所謂「同一案件」不得重行起訴或自訴,指被告同一、犯罪事實同一而言。犯罪事實同一,除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等)外,亦包括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等)在內,良以裁判上一罪之案件,因從一重罪處斷結果,在實體法上係一個罪,刑罰權祇有一個,故雖僅就其中一部分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法院應就全部為審判,對於其他部分不得重複起訴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裁判上一罪
、
同一案件
、
一事不再理
、
起訴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1 (2016: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準備程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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