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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結合犯——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601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犯擄人勒贖及強盜二罪間,在時間上有銜接性、在地點上有關連性,自應成立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3款之強盜而擄人勒贖罪。惟另結合成立刑法第348條第1項之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罪,與前述強盜而擄人勒贖罪,同屬結合犯,但因擄人勒贖行為僅有一個,祇能依上開三罪之法定刑及犯罪情節,擇一重者論以結合犯,而就未結合之犯罪,予以併合處罰,始為適法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結合犯擄人勒贖強盜殺人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12 (2015: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特種文書——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63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變賣——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4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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