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合法之政府採購案,得標廠商於扣除材料成本、管銷費用及稅捐後,通常會有合理之利潤,此固為合法所得。然如公務員違背正當之招標程序或法令規定,使原來無法取得標案之廠商得標,則上開合理之利潤即非屬該廠商應得之合法利益。於此情形,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所稱之「不法利益」,應係指工程款扣除成本、稅捐及其他費用後之餘額,固不待言。惟各項工程之成本、費用等細項常甚繁雜,認定及計算上並存有甚多不確定因素,而難期完全精確,從而,事實審法院依憑相關卷內證據資料,以通案方式,取其概略之數,為此不法利益之認定,倘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