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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11 (2015:1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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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83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之製造重型槍砲或爆裂物罪,係以未經許可,製造該條項所列舉各式具有殺傷力之重型槍、砲或爆裂物,為其要件。其所謂「製造」,係指創製、生產、加工或改造而言,其意義在於將物之成分、結構或性質予以改變,而創造或強化其殺傷力。申言之,即行為人未經許可,利用相關材料、零件、工具或技術而創製、生產該條項所列舉各式具有殺傷力之重型槍、砲或爆裂物,或將結構欠缺、損壞而不具有殺傷力或殺傷力較低之各式槍械、彈藥或爆裂物予以加工或改造成具有殺傷力或殺傷力較強之重型槍、砲或爆裂物之謂。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11 (2015: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17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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