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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00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乃針對現行貨幣以外之其他財產與現行貨幣之兩種不同選項。所稱「追徵其價額者」,係指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產,而不能就原物為沒收時,因其實際價值不確定,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並無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倘嗣後追徵其價額無結果,而須以其財產抵償者,要屬行政執行機關依強制執行有關法律之執行問題,即無不能執行之情形,自毋庸諭知「以其財產抵償」。如不能沒收之標的物為金錢時,因價值確定,判決主文直接宣告「以其財產抵償」即可,不發生追徵其價額之問題。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11 (2015: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66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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