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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10 (2015:10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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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家暴妨害性自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49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事被告對證人有對質詰問之權利,固屬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利之一,且係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惟其未行使詰問權倘非可歸責於法院,且法院已盡傳喚、拘提證人到庭之義務,而其未詰問之不利益業經由法院採取衡平之措施,其防禦權業經程序上獲得充分保障時,則容許例外地援用未經被告詰問之證詞,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10 (2015:10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誣告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23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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