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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7 (2015:7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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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35號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另按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對於實務上原以牽連犯予以處罰之案例,在適用上,得視其具體情形,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予以處斷。亦即,廢除前經評價為牽連犯之案件,如其二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改評價為想像競合犯,以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故所謂「同一行為」係指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如二行為間不具有上開同一行為之關係者,即應予分論併罰。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7 (2015:7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6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6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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