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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6 (2015:6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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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共危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0號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行為人只須肇事後出於逃逸之犯意,而實行逃逸之行為,即該當本條所規定「逃逸」之構成要件要素,並無逃逸既遂或未遂之別,亦與其逃逸後是否又返回現場,返回時被害人已否報警無涉。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6 (2015:6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妨害自由——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6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3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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