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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5 (2015:5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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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3號裁定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修正條文,雖未明定受刑人撤回其請求定應執行刑之期限,然為避免受刑人權利濫用,影響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法的安定性及訴訟程序的確實性,受刑人撤回請求之時期,自應加以限制。而衡諸上開立法意旨,於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並經法院裁定生效者,受刑人即應受拘束,不得再變更其意向,即無撤回請求之可言。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5 (2015: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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