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行為賄賂罪,係以公務員對於其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為要件。公務員於其所擔任的、基於具體職務權限之職務,構成賄賂犯罪,並無問題,但對於並無執行該職務之具體權限(事務分擔),而就屬於該公務員之一般職務權限,是否仍應承認其「職務性」,此在日本實務與學說(日本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員關於其職務收受賄賂,或為賄賂之要求或期約者,處五年以下懲役。」),均認為只要在法令上係屬於該公務員之一般職務權限即可,縱使該公務員並未具體擔負分配之事務,亦構成賄賂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