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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5 (2015:5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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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家暴殺人未遂——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5號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中止犯必以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全部犯罪結果之發生,始能成立。倘行為人已實行犯罪行為,且其所為之犯罪行為已發生一定之犯罪結果後,僅消極停止其犯罪行為,並未為防止結果發生之積極作為,祇因其已經實行之犯罪行為,因其他因素未能發生預期犯罪結果者,仍屬障礙未遂,非中止未遂。
起訖頁
1-3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5 (2015: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家暴殺人聲請撤銷羈押——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7號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著作權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4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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