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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5 (2015:5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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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妨害性自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7號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證人之訊問或詢問,除禁止以不正方法取供以擔保其陳述之任意性外,對於其訊問(詢問)之方式,刑事訴訟法並未明文加以限制。因此,訊問(詢問)者以其所希望之回答,暗示證人之誘導訊問(詢問)方式,是否法之所許,端視其誘導訊問(詢問)之暗示,是否足以影響證人陳述之情形而異。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5 (2015: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妨害性自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家暴殺人聲請撤銷羈押——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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