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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4 (2015: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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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毀壞建築物——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461號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行政機關對其職權範圍內專業性事項所為之決定,有判斷餘地,地方自治機關處理自治事項之判斷,亦同。此項決定違法與否之爭議,固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然就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縱以行政處分爭議為斷,刑事法院仍應依職權自行判斷。
起訖頁
1-3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4 (2015: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森林法等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44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銀行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44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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