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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4 (2015: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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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476號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自白)倘對阻卻責任或阻卻違法之事由,有所主張或辯解,雖為辯護權之行使,仍不失為自白,但必須所陳述之事實,即其所承認之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在實體法上已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形式,始足當之。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4 (2015: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毒品——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39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7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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