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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4 (2015: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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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常業竊盜——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23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之簡式審判程序係法院對特定案件於審理時,就證據調查程序所為之特別規定。與協商程序係特定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由檢察官經法院同意後,在審判外與被告於不逾三十日之期間內,進行認罪協商,係屬二事。本件第一審法院於93年間審理時,固曾裁定為簡式審判程序,並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然上訴人旋因逃亡經通緝,顯見協商程序早已終結。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4 (2015: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偽造有價證券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4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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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4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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