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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3 (2015: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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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29號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法(包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中關於取證程序或其他有關偵查之法定程序,均係以國家機關在進行犯罪偵查為拘束對象,對於私人自行取證之法定程序並未明文。私人除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至第219條之8有關證據保全規定,聲請由國家機關以強制處分措施取證以資保全外,其自行或委託他人從事類似任意偵查之錄音、錄影等取證之行為,既不涉及國家是否違法問題,則所取得之錄音、錄影等證物,如其內容具備任意性者,自可為證據。
起訖頁
1-6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3 (2015: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3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藥事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2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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