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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3 (2015: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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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妨害性自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52號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除賦予被告詰問權之外,第184條第2項復規定,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證人與他證人或被告對質。此之所謂對質,係由數證人或證人與被告就同一或相關連事項之陳述有不同或矛盾時,使彼等同時在場,分別輪流對疑點加以訊問或互相質問解答釋疑,藉由彼此面對面之質問,法院從中觀察其間問答之內容與互動情形而獲得正確心證,更有助於真實之發見。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3 (2015: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妨害性自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9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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