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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3 (201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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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共謀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467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二人以上以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推由其中部分之人實行,其未參與實行之共謀者,為共謀共同正犯。須以積極之證據證明其參與謀議。又共同正犯,其犯意聯絡表示之方法,固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者,亦屬之。惟所謂默示之合致,係指就其舉動或其他相關情事,依社會通常觀念,得以間接推知其意思者而言;單純之沉默,或同時在場,尚與默示之合致有間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共謀共同正犯
、
犯意聯絡
、
默示合致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3 (2015: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不能未遂——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0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42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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