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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2 (2015: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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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森林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621號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森林法所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竊取云者,即竊而取之之謂,並不以自己盜伐者為限,縱令係他人盜伐或自然力之枯損、倒伏而仍在森林內,既未遭搬離現場,自仍在管理機關之管領力支配下,如予竊取,仍為竊取森林主產物,應依森林法之規定論處。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2 (2015: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森林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6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殺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2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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