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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2 (2015: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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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共危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639號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倘指認過程中所可能形成之記憶污染、判斷誤導,均已排除(如犯罪嫌疑人與指認人熟識,或曾與指認人長期、多次或近距離接觸而無誤認之虞),且其指認亦未違背通常一般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復非單以指認人之指認為論罪之唯一依據,自不得僅因指認人之指認程序與內政部警政署頒布之「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等規範未盡相符,遽認其無證據能力。
起訖頁
1-3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2 (2015: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共危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7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森林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6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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