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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2 (201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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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性交——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92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於2006年刑法修正施行後,所謂性交,係指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而言。性交既遂與未遂之區分採接合說,祇須性器或性器以外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一部進入或使之接合,即屬既遂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性交
、
接合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2 (2015: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7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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